一、背景依据
我市拥有丰富的海洋渔业资源、独特的岛礁自然地貌,适合海钓的鱼类种类多,被誉为“海钓天堂”。近年来,因滥捕滥钓行为导致我市海洋渔业资源遭到严重破坏,而浙江嵊泗马鞍列岛海洋特别保护区、浙江普陀中街山列岛海洋特别保护区作为我市重点海钓区域,因其特定保护价值和生态服务功能,对未来开发潜在海洋产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因此,有必要进行专门立法对保护区海钓行为进行规范。
本《办法》是我市获得立法权后制定的首部地方性实体法规《舟山市国家级海洋特别保护区管理条例》的配套办法。2017年,市政府曾制定《舟山市国家级海洋特别保护区海钓管理暂行办法》,但《舟山市国家级海洋特别保护区管理条例》在2022年修改后,对保护区内的海钓经营许可证制度、个人海钓许可证制度等做出了较大调整。为适应国家“证照分离”改革要求以及上位法调整的需要,更好地固化我市多年来海钓管理经验做法,规范海钓活动和个人的海钓行为,促进海洋资源可持续利用,保障海钓活动健康、有序发展,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舟山市国家级海洋特别保护区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法律、法规,新制定本《办法》,原《舟山市国家级海洋特别保护区海钓管理暂行办法》将在本《办法》施行后同时废止。
二、主要内容
《办法》分为五章,共三十三条,结合我市实际,对海钓管理相关部门职责、海钓许可证申请与管理、个人海钓行为管理、海钓船舶运行规范、海钓赛事活动、检查点查验、法律责任等内容作了具体规定。重点内容为:
1.海钓管理相关部门的职责。一是明确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核定海钓许可证及保护区内从事海钓活动船舶统一标识的发放总量、统筹全市海钓管理信息化建设等工作;二是明确保护区所在地县(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要履行海钓许可证办理、海钓许可证查验和渔获物检查、督促海钓经营、服务组织落实各项管理制度等职责;三是明确保护区管理机构主要履行实施保护区钓场的日常巡护管理、负责保护区内从事海钓活动船舶统一标识的登记发放、组织保护区海钓管理宣传工作等职责。四是要求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文广旅体、海事等相关单位依法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保护区内海钓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2.海钓许可证的申请与管理。一是明确了海钓许可证的办理部门,并根据数字化改革和“最多跑一次”改革要求,规定审批部门要打造线上线下深度融合、规范高效的审批服务模式。二是根据《条例》对海钓许可证申请条件的规定,针对性地细化申请材料,允许委托申领,并明确许可证应当载明的内容及统一文本式样要求。三是对海钓许可证的期限、补发和注销情形进行规定。为加强海钓管理规范和渔业资源保护,并兼顾海钓产业发展,规定海钓许可证有效期为两年,未违反海钓管理规定的,可以再申请延续一年。
3.渔业资源和海洋生态环境保护。一是根据《渔业法》和《条例》规定,明确了从事海钓活动应当依法缴纳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的要求及征收部门。二是细化《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的保护措施,明确对保护区海钓资源采取禁钓区、禁钓期、禁钓鱼种、渔获物标准、渔获物限额等保护性管理措施及实施相关措施的程序。三是规定了对误钓行为的处置,减轻误钓损害。四是对较为常见的违反海钓行为管理和破坏海洋生态环境等行为进行规制,针对近年在岛礁、矶石上从事海钓活动发生事故较多的情形,要求必须穿戴救生衣和专用防滑鞋。
4.保护区内从事海钓活动的船舶管理要求。一是明确在保护区内从事海钓活动的船舶应当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有关船舶安全航行、安全作业的技术条件等要求,并根据《条例》规定,要求除休闲渔业船舶外,其他船舶在保护区内从事海钓活动的应当取得统一标识。二是在取得统一标识基础上,结合《海上交通安全法》等关于船舶海上运行的法律法规,对从事海钓活动的船舶规定了符合核载人数、抗风等级、遇有恶劣天气服从海上交通管制、开航前向检查点报备、落实安全管理制度和配备安全员等要求。三是鼓励海钓经营、服务组织为其水上作业人员购买人身保险,鼓励从事海钓活动的船舶投保船舶综合险。
5.海钓产业规范发展。一是明确在保护区内举办海钓赛事活动,应当遵守有关体育赛事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并规定了大型海钓赛事活动的申办程序。二是规定海钓经营、服务组织按其经营、服务范围承担相应的安全服务管理、应急救助、渔业资源保护和生态环境保护教育等责任。
6.海钓检查点制度。一是规定在海钓人员专用靠泊和服务的码头、港池及陆上配套区域设立检查点,以便开展海钓许可证查验、渔获物检查等监管工作。二是要求从事海钓活动的船舶返港后向检查点提交活动日志,记录每航次施钓海区位置、渔获物种类及数量等内容,并按照出航时乘载人员名单接受检查。
三、解读机关、解读人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舟山市司法局
解读人:黄炉达
联系方式:0580—22809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