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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职责
(一)负责建立健全生态环境有关制度。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生态环境政策、规划,起草生态环境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并监督实施重点区域、流域、海域、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规划和水功能区划。
(二)负责重大生态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牵头协调有关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全市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牵头指导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协调解决有关跨区域生态环境污染纠纷,统筹协调全市重点区域、流域、海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三)负责监督管理减排目标的落实。根据省、市核定的污染物减排指标,组织制定并监督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及相关政策,监督实施排污许可证制度,监督检查各地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实施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负责应对气候变化和温室气体减排的组织协调工作。
(四)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制定全市大气、水、海洋、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等的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城乡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组织实施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
(五)指导协调和监督生态保护修复工作。组织编制生态保护规划,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组织制定全市各类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制度并监督执法。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生态环境保护等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参与生态保护补偿工作。
(六)负责辐射环境安全的监督管理。监督管理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放射源和放射性废物以及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承担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工作。
(七)负责生态环境准入的监督管理。受市政府委托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按国家、省和市规定审批或审查重大开发建设区域、规划、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八)负责生态环境监测工作。制定生态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统一规划设置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站点,组织实施生态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温室气体减排监测、应急监测、执法监测等。组织对生态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价、预警预测,建立和实行生态环境质量公告制度,统一发布全市环境状况公报和重大生态环境信息。负责全市生态环境信息化工作,承担国家、省生态环境监测网相关工作。
(九)承担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织协调工作。建立健全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协调机制,承担国家、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等相关组织协调工作。
(十)统一负责生态环境执法工作。组织开展全市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查处生态环境违法问题。负责全市生态环境保护执法队伍建设和业务工作。
(十一)开展生态环境科技工作,组织生态环境科学研究和技术工程示范,推动生态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开展生态环境合作交流,配合开展有关生态环境国际条约的履约工作,参与处理涉外生态环境事务。
(十二)负责提出生态环境领域政府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初步意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投资项目组织实施、资金使用管理和监督工作。参与指导推动循环经济和生态环保产业发展。
(十三)组织指导和协调生态环境宣传教育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规划,推动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
(十四)完成市委、市政府和新区党工委、管委会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五)职能转变。深化生态环境领域“最多跑一次”改革,统一行使生态和城乡各类污染排放监管和相关行政执法职责,切实强化统一监管。牵头协调美丽舟山建设,全面落实大气、水、土壤、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全面实施生态文明示范创建行动计划,高标准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和生态文明持久战。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和环境质量底线,构建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环境治理体系。深化拓展“区域环评+环境标准”改革,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全面推进生态环境领域大数据应用,积极推进生态环境保护综合协同平台建设,推动政府数字化转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