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规定,现将已批准的《土地征收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批准情况
省政府于2023年1月6日作出的浙土字(3309)A[2022]-0014《浙江省建设用地审批意见书》审核同意舟山市2022年度计划指标第十批次建设用地(普陀区)农用地转用和征收土地实施方案,批准项目用地。
二、征收土地用途与位置
普陀区东港街道21-79、21-80号地块(东港洪洞坑景观绿化项目),土地用途为公园绿地,位于东港街道陈家后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东至河流水面,西至山林地,南至空地,北至山林地。
三、被征地单位和征地面积
东港街道陈家后村股份经济合作社集体土地面积为0.8666公顷,其中,农用地0.8666公顷(其中耕地0.0288公顷,林地0.8378公顷)。
四、补偿标准及安置方式
1.征收土地补偿标准及安置情况:征收土地补偿标准按照《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舟山市普陀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舟普政办〔2020〕25号)、《关于印发普陀区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实行“人地对应”实施办法的通知》文件(普党政办〔2018〕211号)规定执行。被征地人员安置方式可实行货币补偿或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
2.农村村民住宅补偿标准及安置情况:本次征地不涉及农村村民住宅补偿安置。
五、对未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舟山市人民政府将依法依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补偿登记结果,在本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
六、舟山市人民政府按照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组织普陀区人民政府东港街道办事处实施。
七、行政复议、诉讼权告知
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对浙土字(3309)A[2022]-0014《浙江省建设用地审批意见书》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不服,可在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向浙江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复议、诉讼期间,不影响土地征收工作。
八、本公告期限为10个工作日。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0580-3017850 监督电话:0580-3055964
舟山市人民政府
2023年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