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4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和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的实施意见》(浙政办〔2020〕57号)精神,优化土地要素资源市场化配置,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起草了《舟山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管理暂行办法》。现予以公告,公示期:2021年4月20日至2021年5月6日,敬请广大市民关注,并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有关意见和建议(以单位名义的需加盖公章,以个人名义需署实名和联系电话)请在公示期内寄至舟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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