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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1条 防洪排涝标准
          (1) 防洪(潮)及排涝标准
          规划中心城区防洪(潮)为百年一遇,规划中心城区排涝为20年一遇,24小时暴雨不受淹成涝。

        (2) 防洪排涝规划
          规划在中心城区沿海段建设百年一遇标准海塘。规划中心城区在20年一遇内涝控制水位以上可以自排,对于局部低洼地段,应加泵强排。充分利用现有的防洪工程措施,在有条件地段,堤防与规划城市道路相结合,联合使用“外控”“内疏”“强排”三大措施。

        第2条 人防工程规划
          (1) 设防标准及工程建设指标
          按国家人防重点城市设置标准,结合实际,确定战时人口疏散比例为城市总人口的65%,留城人员为35%,人防专业人员人均使用面积为3平方米,居民人均人防使用面积为1.5平方米。

        (2) 人防工程规划
          规划建成1座市级综合防灾指挥中心,与特勤公安消防中队合建;按照国家标准增设警报设施,布局好警报器安装预置地,规划中心城区警报覆盖率达95%以上;规划一定数量的地下通道,平时作地下商业街或过街道,战时用作疏散人口抢险抢修救护用。

        规划全市建设六个人防重要目标。一级目标为岙山国家石油储备基地;二级目标包括舟山普陀山机场、舟山跨海大桥、市人防指挥部;三级目标包括市行政中心、市电信枢纽大楼。

        第3条 抗震防灾规划
          (1) 设防标准
          舟山市属地震基本烈度7度抗震设防,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按照《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GB18306-2001)、《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223-2008)进行抗震设防和构造措施设计。

        城市的重大工程、生命线工程、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必须进行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并根据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结果和国家相关行业的标准进行抗震设防。

        (2) 生命线工程
        供水、供电、燃气、通讯、交通、医疗、消防、粮食保障等城市生命线工程设施提高一度设防,抗震设防标准为8度。

        (3) 避震疏散场所
        规划充分利用公园、绿地、广场、学校操场等空地为避震疏散场地,中心城区防灾避难疏散场地的人均用地面积不小于1.5平方米、服务半径不宜超过500米。配套建设相应的市政设施、治安和医疗救助设施,并储备适当的饮用水、食物等居民灾时急需物品。

        (4) 抗震工程设施规划
        主要通道应保证两侧建筑物倒塌堆积后仍有7米以上的宽度。建筑物倒塌堆积宽度可按房高的0.5倍计算,并设置醒目的标志。

        第4条 消防工程规划
          (1) 消防规划原则
          以“预防为主、防消结合”为基本方针,结合城市总体规划的实施,逐步改善消防安全环境,提高消防能力,防止或减少火灾发生。

        (2) 消防站规划
          规划建设19个陆上消防站和2个海上消防站。每座陆上消防站的服务区范围为4~7平方公里,其中含3个特勤消防站,分别为特勤公安消防中队、朱家尖特勤消防站、岛北中心消防站。海上消防站分别设置在岙山和马岙。

        消防站应设置在交通方便的位置,并且距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不应小于50米,距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单位不得小于200米。消防站按标准配备消防车辆和通讯等其它设备。

        (3) 消防水源规划
          规划消防供水主要由城市供水系统承担,改造旧城区供水管网,供水管网采用环状布置,管径不小于250毫米。消火栓的布置按照间距不大于120米、保护半径不应超过150米的原则布置,红线宽在60米以上的道路双侧布置。

        (4) 消防通道规划
          结合中心城区路网建设,提高通行能力,确保消防通道畅通。旧城区是消防重点地区,在实施旧城改造的同时,应按消防技术规范规定,打通消防通道。新区建设中应严格按照消防技术规范规定设置消防通道。消防通道之间的距离不大于160米,道路宽度不小于4米,净空不小于4.5米,转弯半径不小于12米,消防通道纵坡不大于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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